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靠前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
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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