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稅務局:致全省增值稅納稅人的一封信發表時間:2023-01-12 11:54 尊敬的增值稅納稅人: 您好!感謝您長期以來對稅收工作的關心、理解和支持! 2023年1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等政策。為了確保您便捷、正確辦理增值稅涉稅事宜,應享盡享稅收改革紅利,現將有關事項簡要告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1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申報注意事項 適用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若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其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具體為:1.納稅人登記注冊類型非“個體”的,填寫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2.納稅人登記注冊類型為“個體”的,填寫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3.《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主表第10欄和第11欄不能同時有數。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開票注意事項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補開增值稅應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3年1月1日前業務的,應適用相應的征收率。 ●申報注意事項 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并選擇正確的免稅性質代碼及名稱。 (三)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可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可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注意事項: 1.銷售額計算:2023年1月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2022年度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23年1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 2.聲明提交: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3.其他事項: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咨詢渠道 對于上述事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為您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3年1月11日 |